建筑結構加固施工安全與加固工程驗收
結構加固施工安全
1.鋼結構加固工作開始前,應按設計要求采取卸荷或支頂措施,確保加固施工安全。
2. 鋼結構加固時,必須保證結構的穩定,應事先檢查各連接點是否牢固,必要時可先加固連接點或增設臨時以撐,待加固完畢后再行拆除。
3 .托梁換柱施工過程中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:
3.1 檢查和加設支撐應確保頂升時屋架的穩定;
3.2 頂升屋蓋結構時,全部千斤頂應同步工作;
3.3 頂起屋架后,拆柱安裝托架過程中,應設置防止千斤頂回落的安全裝置;
3.4 應采取措施保證頂升后臨時支柱的側向穩定。
4. 對于鋼結構加固工程施工時的安全技術、勞動保護、防火防爆等,必須符合有關規定。
建筑結構加固工程驗收
1. 鋼結構加固工程的驗收,除應滿足本標準的規定外,尚應符合《鋼結構施工及驗收規范》及其它有關規范的要求。
2 .鋼結構加固工程的竣工驗收,應在全部加固施工完畢后進行。當設有卸荷裝置時,應在卸荷裝置拆除以后再進行。
3. 對原材料、半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檢驗、實驗方法,凡本標準有規定者,應按本標準執行;如本標準無規定者,應按有關的現行國家或部頒標準執行。
4. 鋼結構加固工程驗收,應提供下列文件備查和歸檔:
4.1 委托任務書及加固過程有關協議文件;
4.2 可靠性鑒定報告及有關文件;
4.3 鋼結構施工圖、加固設計及修改設計等有關文件;
4.4 加固所用鋼材、連接材料(焊接材料及緊固件)、油漆等材料的質量證明書或試驗報告;
4.5 焊縫外觀質量檢查及無損探傷報告;
4.6 設計要求的其它相關資料;
4.7 鋼結構加固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。
5 .采用托梁換柱加固施工方法時,相鄰柱的偏移、基礎沉降、屋架傾斜等不得超過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。
6 .經質量檢驗或試驗,結構加固工程的質量滿足本標準及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時,方可加固驗收。